长沙市信用(联合会)综合服务平台
首页 > 重要通知

【活动通知】长沙市商务领域“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1-09-26 11:32:48         浏览量: 36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组织健全、程序完备、操作规范、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规范诚信之星评比工作,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等19单位《关于开展2021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发挥湖南商协会作用推进湖南商务诚信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年度长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价指标》、《关于开展商务领域“诚信之星”评比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商务诚信工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诚信之星评比,是指在各级政府部门指导下,为依法实施商协会监督管理职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比机构根据评比标准,对企业进行客观、全面的评比,并作出评比结论。


第三条  诚信之星评比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协会执行、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诚信之星评比不收取评比费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商务领域商协会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比:

1、依法登记未满一周年的;

2、不按章程缴纳会费的;

3、根据商、协会章程被劝退的企业;

4、本年度或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尚未修复完毕的;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其他不符合评比条件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长沙市信用建设联合会牵头组建长沙市商务领域“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复核委员会。“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接受长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商务局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 “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评比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评比工作及评比结果公示;复核委员会负责对“诚信之星”评比结果复核及对异议进行综合裁定。


第八条 “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由长沙市信用建设联合会和商务领域商、协会的会长或秘书长(各商、协会限定推荐1名)组成,设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复核委员会由信用建设领域专家组成(3-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长沙市信用建设联合会秘书处。


第九条 “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和复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信用建设、商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第十条 “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召开最终评比会议须有工作小组(含复核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评比结果须经全体出席成员通过。


第三章 评比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诚信之星评比由“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诚信之星”评比指标体系采取计分制,总分100分。指标包括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占比分别为70%和30%。


第十二条 诚信之星评比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比通知,同时组织遴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二)符合条件的会员单位填报《长沙市商务领域“诚信之星”评比活动报名回执单》,自愿申请参加评比;

(三)各商协会向“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提交《行业信用评价指标》;

(四)参评单位根据所在商协会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含对参评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填报《2021年长沙市商务领域“诚信之星”评比活动行业商、协会自评结果汇总表》至办公室;

(五)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提交各参与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六)“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复核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审结果并确定审议结果;

(七)“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审核后对评比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八)“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指导单位根据“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的终评结果向社会公告;长沙市信用建设联合会、各行业商、协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向获评单位颁发“诚信之星”牌匾和“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评比期间,评比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比的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比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四条 “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复核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比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参加评比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比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五条 参加评比的单位对评比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商、协会提交的自评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加评比单位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参评单位。


第十八条 “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复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比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评比结果和应用

第十九条 评比结果。长沙市信用建设联合会、各行业商、协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向获评单位颁发“诚信之星”牌匾和信用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分为三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AAA(3A级)、AA(2A级)、A(1A级)。


第二十条 按照“诚信之星”评比指标体系,评比满分为100分,按评分高低取各行业前30名,且最低分数不能低于80分;相应的信用等级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得出。


第二十一条 获评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出示评比颁发的牌匾和信用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并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牌匾和证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大数据征信系统对相关单位进行动态监管,获得诚信之星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出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诚信之星的奖励:

(一)评比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比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比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信用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诚信之星”牌匾的;

(三)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诚信之星的奖励的单位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被降低信用等级的单位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信用等级证书退回“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换发相应的信用等级证书。拒不退回(换)的,由“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自媒体平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指导单位同时公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评比结果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平台、长沙市商务局官网、各行业商、协会官网、第三方征信系统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录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相关单位获得守信联合激励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诚信之星”评比活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