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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大讲堂”第八讲】长沙县--信用动态:《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

发布日期: 2023-04-18 11:49:17         浏览量: 2414



关注信用动态,规避信用风险,大家好,我是小一,本期“诚信大讲堂”和大家分享的是《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具体是如何体现的?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重庆一家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巫山县龙翔商贸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公司,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案例中,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

《民法典》第五百条对这样的问题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突出地位。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义务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就是合同当中并未约定,但依据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在技术实施许可这一类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一方企业也应当对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方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向第三人泄露这个技术秘密就有可能导致违约。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在“合同编”的规定当中体现的最为突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诚信原则贯穿了合同始终,订立合同时、履行合同过程中、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去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期“诚信大讲堂”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感谢您的收听。关注“信用长沙”,共筑诚信之城,我们下期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