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信用热点,解读国家政策,大家好,我是小一,本期“诚信大讲堂”和大家分享的是:《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解读第二部分。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围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活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的特定内涵。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通过信用修复活动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二,明确可以开展信用修复的三种基本情形。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二是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当事人;三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三种特殊条件的当事人,反映了科学、严谨、务实开展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全面启动。
第三,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基本程序和应提交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为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第四,确定开展信用修复的基本方式和时间要求。对于不同的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和回复。同时,要求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停止公示行政相关信息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共享。对于修复工作开展方式,具体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核实。
第五,提出开展市场监管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和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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